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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阮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信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经合谋贩卖毒品牟利后,到广东惠东县以人民币18000元购得50克白色晶体“毒品K粉”。随后,二人携带上述“毒品K粉”到广州白云区鹤龙街欧陆宾馆209房住宿。2019年12月25日,张某某安排阮某某到鹤龙街鹤边胜龙会KTV的999房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上述“毒品K粉”1克。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张某某在鹤龙街柏斯酒店8213房内,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上述“毒品K粉”10克,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称量及鉴定,缴获的“毒品K粉”净重10.04克,但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2019年12月27日,阮某某为逃避侦查,在欧陆宾馆209房内将剩余的“毒品K粉”进行冲水销毁。

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毒品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的供述;

5.检验报告;

6.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阮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某、阮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十二张。

3.缴获的白色晶体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2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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