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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闻某某、朱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单元***室。1998年5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1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招投标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万元,2013年12月31日被裁定假释,2014年11月26日解除社区矫正。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05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08年7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款五百元;2008年11月27日因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09年4月2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1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于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2月14日因吸毒成瘾被安吉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栋*单元****室。2014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闻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生非,打电话约被害人黄某某至安吉县**街道****门口见面,并通知被告人闻某某召集人员前往助威、恐吓黄某某。被告人闻某某纠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持砍刀至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对黄某某进行辱骂、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闻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闻某某、朱某某持凶器恐吓、辱骂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妍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38********)、闻某某(137********)、朱某某(15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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