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庄**号(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丹阳市**镇**酒家,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使其名下所有的丹阳市**星座**幢**室门面房不被法院强制执行,遂找到被告人钱某某,双方商量由张某某将该门面房抵押给钱某某以保全房产,并于2014年7月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当年11月份,张某某、钱某某多次通过银行卡循环转账的方式形成了银行转账记录。2017年5、6月,张某某授意钱某某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由张某某向钱某某出具借款金额400万元的借条一张,2017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至丹阳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称2014年7月张某某以丹阳市**星座**幢**室作抵押担保,向其借款400万元,并提交了房屋抵押登记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借条等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偿还其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16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制作了(2017)苏11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后经审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2018年11月27日该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房产抵押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 巍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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