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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钱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2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5********,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村委会,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1月19日,经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成立登记永州市**园,登记证号:(2001)07****号,法人代表为廖某甲。为了对外吸收借款,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之下,从2011年10月31日开始,廖某甲(已判刑)以预订永州市**园的住房为名,向客户(老年人)借款,约定每年支付8%--15%的利息给借款人。后来为了在永州市范围内更方便、更多地对外吸收借款,永州市**园又在永州市的零陵区、冷水滩区、道县、祁阳县、蓝山县等五县区成立了办事处,办事处的机构主要由区域总监、业务部、财务人员、后勤人员四部门组成。

永州市**园的行政管理层级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区域总监、业务营销部长、业务经理、业务员六级。廖某甲是永州市**园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负责全盘工作。廖某乙为廖某甲的儿子,系永州市**园的总经理,负责对外集资借款的营销业务工作。区域总监,负责该区域的营销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当地组织老年人活动的会议、组织发展客户等。区域总监下面设立几名业务部长,这些业务部长负责在各县区范围内大规模从客户手中吸收借款,同时管理手下的业务员(养老顾问),并从整个区域手下的业务员吸收的借款中提取1%比例作为业绩奖金。业务部长下设业务经理,从其管理的手下业务员吸收的借款中提取1%比例作为业绩奖金。业务经理下设业务员,也从其管理的手下业务员吸收的借款中提取1%比例作为业绩奖金;业务员实称养老顾问,专门负责拉拢和劝说客户(老年人)借款给廖某甲,并从所筹集的借款中提取3%至5%比例作为业绩奖金。

永州市**园的业务员(养老顾问)、业务经理、业务部长等人首先在永州市设立办事处的县区城市的闹市地方向人群(主要对象是老年人)公开发放宣传单和邀请函。然后,业务员(养老顾问)、业务部长邀请客户到永州市**园在零陵区**庙**镇的**农科园、冷水滩区**养老院等地方进行考察、听讲师进行宣传,并留客户在那里吃饭。最后业务员(养老顾问)和业务部长到各客户家里进行拜访和劝说他们借款,并从永州市**园领取礼品赠送给借款人。

被告人张某某以永州市**园业务员(养老顾问)的身份发展客户42人次,集资借款189万元给廖某甲,非法获利57800元。

被告人钱某某以永州市**园业务员(养老顾问)的身份发展客户42人次,集资借款245万元给廖某甲,非法获利246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以永州市**园业务员(养老顾问)的身份发展客户37人次,集资借款130万元给廖某甲,非法获利23400元。

被告人全某某以永州市**园业务员(养老顾问)的身份发展客户28人次,集资借款73万元给廖某甲,非法获利14700元。

以上被告人已退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缴款书、具结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熊某某、祝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的供词;5.鉴定意见:永州市诚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湖南鹏程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三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全某某均系从犯,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太光王建青

2020年1月22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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