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20年2月5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雷州市**镇**村委会**村附近的树林里以“开字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自己当“字仔官”,并以每天200元为报酬雇佣被告人钟某某、邓某某在赌场内“做数”,以每天120元为报酬雇佣“妃二”(未查明身份)负责看风。2020年3月15日下午雷州市公安局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及参赌人员吴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人,现场缴获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赌具1副、赌资600元、手机1部。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具、赌资等物证;2.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钟某某、邓某某以“开字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明娟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邓某某现均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4册,检察卷1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一部手机已发还钟妃妙,扣押的其他涉案财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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