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 ,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钟某某经营的广元市城区**音乐会所(以下简称**),从广元市利州区**副食经营部李某甲处采购卷烟共8个品种942.5条,价值259530元卷烟用于销售。期间2016年1月至9月,被告人贾某某联系到广元市城区**副食经营部王某某,并从王某某处采购6个品种386条,价值112970元卷烟用于**销售。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又联系到乔某某(已起诉),并采购6个品种222条,价值55208元卷烟用于**销售。**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至2019年4月共采购卷烟8个品种1553.5条、价值428968元卷烟用于销售,其中部分卷烟为促进业务赠送给客人,最终,销售总金额为483775元。
2.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广元市**娱乐有限公司从李某甲处采购8个品种735条、价值200110元卷烟用于该公司销售。期间2018年3月至5月由被告人贾某某从乔某某处采购5个品种80条、价值20634元卷烟用于该公司销售。**公司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7年至2019年4月共采购卷烟8个品种815条、价值220744元卷烟用于销售,其中部分卷烟赠送给客人,最终销售金额为26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两会所采购卷烟账单三册,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辛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卷烟,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 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