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6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仁寿县**镇**路**段。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邱某某从仁寿县汪洋镇驾车到威远县连界镇,至连界镇建强村2组钢都国际楼盘工地,在工地内发现变压室,便对变压器上的铜质导电板实施盗窃。由张某某、钟某某动手拆卸铜板,邱某某负责望风及转移拆卸下来的铜板至工地木板栅栏外,后三人被路人发现并被挡获。经鉴定,被盗铜质导电板价值人民币6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邱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犯。各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各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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