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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钟某某开设赌场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王老吉”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经营麻将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住梅州市梅江区**安置****。2020618日因涉嫌开设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在麻将馆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安置区**栋**房。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始,被告人张某某在租赁的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美苑路**号店铺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以赌“转转胡”的赌博方式,聚集叶某某、袁某某、宋某某等25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钟某某则在赌场内负责收取参赌人员的“台费”、提供微信二维码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等工作。该赌场一楼、二楼共放置四张麻将台,赌博时间分为下午、晚上二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参赌人员需交纳“台费”20元至30元不等人民币,参赌人员可通过赌场提供的二维码扫码兑换现金作为赌资。至2020年6月16日,赌资共计人民币409863元,从中牟利人民币15000元左右。

2019年6月16日16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对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美苑路**号店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及参赌人员叶某某、袁某某、宋某某等25人, 当场从张某某、钟某某身上扣押现金共计人民币4630元、手机2部、4副麻将牌、支付二维码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卢某某、侯某某、袁某某、胡某甲、宋某某、胡某乙、余某某等2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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