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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金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建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建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朱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建水县**村家门口附近多次贩卖毒品小麻甲基苯丙胺100颗给苏某某,共计9克;2019年10月7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小麻0.85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建水县**村贩卖毒品小麻甲基苯丙胺45颗给张某某,共计4.05克;当日,公安机关从金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小麻1.21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小麻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认: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8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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