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52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下午,临海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民警郑某某带领辅警叶某某等人到临海市**村**号依法传唤被告人金某某,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煽动周边村民阻挠警察执法,并伙同他人对民警进行拉扯、推搡,被告人金某某踢打民警并乘机逃跑,叶某某抓捕金某某过程中摔伤。后现场集聚了五十余名村民对警察、警车进行围堵,其中多人敲砸警车,多人冲撞巡特警,并致胡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胡某某二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书证;
2. 证人郑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干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检察官助理:金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684****、151676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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