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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鄂某某赌博案)_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宝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1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号楼**单元**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赌博被宝某某公安局通缉(刑事拘留手续),2019年9月19日被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抓获,2019年9月20日至9月21日期间云南省西双版纳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2日期间被鹤岗市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34,满族,小学文化,系宝某某**镇**村**,住该村**组**号。200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赌博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鄂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由被告人鄂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15000元,召集李某甲、郭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张某甲等人先后在宝某某名流台球厅和宝某某玖驿公馆602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取红利235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5000元,鄂某某与张某乙共分得红利9000元。

2.2019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召集李某甲、郭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卜某某、李某乙、宋某某、廉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宝某某玖驿公馆602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经侦查:2019年0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豪运公寓1116房间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07月16日被告人鄂某某到宝某某公安局镇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张某某、鄂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微信截图;

2.证人李某甲、郭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卜某某、李某乙、宋某某、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鄂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鄂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鄂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此 致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继军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宝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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