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未检刑诉〔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7********,汉族,群众,农民,文盲或半文盲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园**号楼**门**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8********,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园**号楼**门**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园**号楼**门**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住敦化市**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看到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对其车辆、人身拍照后怀疑被害人王某乙等人欲对其实施殴打,于2017年3月31日9时许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某让其带人携带镐把等工具到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东侧附近,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袁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持镐把、铁管、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姚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等人实施殴打,将被害人所乘坐的津A****7白色福田牌小型汽车前挡风玻璃、右前门玻璃等处砸毁。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左侧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尺骨鹰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侧胫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薛某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右内踝骨折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右足舟骨内后缘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侧下胫腓前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乙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侧腓骨近端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肱骨外上髁撕脱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毁汽车的损失认定价值为17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袁某某后被抓获,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乙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姚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韩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毁损车辆照片;
6.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被害人薛某某为未成年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鉴于五名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天津市**区**镇**道**园*号楼**门**室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天津市**区**镇**道**园*号楼**门**室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天津市天津市**区**镇**道**园*号楼**门**室候审;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天津市天津市**区**镇**道**园*号楼**门**室候审;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吉林省**自治州**市**乡**村*组候审;
2.随卷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95页,取保候审决定书5份,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