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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郭某某爆炸、包庇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11月26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2********,汉族,群众,文盲,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址为河南省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监视居住,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1年01月01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1********,汉族,群众,文盲,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址为河南省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爆炸罪、郭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出于报复心理,用事先购买的炸药制作爆炸装置后引爆,造成昌乐县原**镇**村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曹某丁等人的房屋不同程度损毁,案发后张某某举家潜逃。
     2019年8月14日,在张某某与其妻子郭某某办理落户手续时,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张某某涉嫌爆炸犯罪,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为张某某办理落户,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张某某系犯罪的人为其在落户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坤林

                                  检察官助理:赵敏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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