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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乌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9********,汉族,大专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捕前住湖南省长沙市********单元**2020年12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现羁押于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31999********,汉族,中专,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捕前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区**栋**单元**室。2020年12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羁押于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1年01月0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3月12日,受害人王某某等10人,被以网络贷款及快递理赔等方式骗取大额资金,10名受害人将被骗钱款总计272340元转入“客服”提供的柳州市阳和区培文茶行账户:450501625240********。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被告人郭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按照上家指示,将以上资金从柳州市阳和区培文茶行账户转入到其他个人账户内,至资金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户籍人口详情。

被告人归案情况。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

叶某某提供的手机转账截图。

郭某甲提供的手机截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

柳州市阳和区培文茶行450501625240********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郭某甲、裴某某、姚某某、唐某某、于某某、王某丙、张某甲、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他人将巨额资金在不用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情节严重,其中张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郭某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佟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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