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各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经预谋,在“爱爱你”直播平台做主播,**台**赠送给主播虚拟礼物(价值一定金额人民币,主播可将该物品折算为人民币提现)后,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即将该**添加为QQ好友,并其发送淫秽视频。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一名**发送了31部淫秽视频。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钱某某的证言、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7月,其在本市长宁区上网时,通过“爱爱你”直播平台赠送给名为“健身教练呀”的主播虚拟礼物,该主播即将其添加为QQ好友,并向其发送淫秽视频。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2张、人民币6万元;从被告人郭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发送给**的视频文件中,有31部为淫秽视频。
4、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邕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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