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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郑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7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泉州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村**号,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3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浙江省江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住江山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新野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乡**村**组,住南阳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月25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9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他人组织安排先后在巢湖市注册六家公司,分别系安徽灵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市杰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满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翰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巢湖市邦英装饰装潢经营部、巢湖市邦正机电销售经营部,后将上述六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全部出售给名为“李胜”(微信昵称为“随风而去”,另案处理)的男子。

2.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经他人组织安排先后在巢湖市注册五家公司,分别系安徽瀚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臻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佰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风俊装饰装潢经营部、巢湖市瑞俊机电销售经营部。后将上述五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全部出售给名为“李胜”的男子。

3.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他人组织安排在巢湖市注册四家公司,分别系巢湖市宇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嘉迈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华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将上述四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全部出售给名为“李胜”的男子。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新野县**栋**单元**室抓获;2020年5月18日、5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先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刑警一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曼

检察官助理:阚冰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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