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岳某甲、刘某乙、岳某乙、李某某(五人已判决),经预谋后到淅川县毛堂乡大华山两个矿洞内,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未安装任何环保设备以及采取相应环保措施情况下,采取露天喷淋金蝉选矿剂、片碱(氢氧化钠)等物质,通过渗坑渗透的方式非法采金,违法所得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潜逃。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在到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92500元;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主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民法院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通过渗坑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违法所得9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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