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奶名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1年12月1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1月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现住三穗县八弓镇老夜市****。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1月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4月11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在三穗县城黄土坎鸡鸭市场附近先后两次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黄文鑫、汪某某吸食,共获赃款400元。
2.2019年9月30日、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先后两次伙同他人驾车至天柱县城,由张某某向他人共计购得毒品海洛因8克左右带回三穗后,张某某、邹某某等人将毒品进行了分配。后张某某在三穗县城黄土坎廉租房加油站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杨某某,获赃款200元;随后,杨某某在三穗县城世纪豪庭小区巷子内将从张某某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白某某,获赃款400元。
邹某某分得毒品海洛因后,除部份用于自己吸食外,先后四次在三穗县将军广场附近贩卖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刘益龙、黄某乙吸食,共获赃款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黄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微信转****。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他人吸食,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承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侦查材料一份,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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