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公诉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2015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1********,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地枣庄市薛某某**小区**号**室,现住枣庄市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2年10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5月15日、7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同年6月15日、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4日至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开设的“网络房间”进行赌博,期间共接受赌资数额累计18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5000元。
2、2018年8月25日至9月8日,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开设的“网络房间”进行赌博,期间共接受赌资数额累计1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某、蒋某某、张某某5人证言,检查、扣押笔录,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蒋振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568937****)、邵某某(1826379****)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诉讼卷3册、补充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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