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2012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6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5日、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0 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昆明市官渡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居民小组及第**居民小组承租农用地,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基于平整土地的目的,向被告人邱某某收取费用后,任由邱某某在该地块倾倒建筑弃土。经鉴定,涉案土地面积为106.49亩,(一级类耕地用地99.6645亩、工矿仓储用地3.064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7650亩),耕地地块种植条件遭到毁坏无法耕种比例100% ,破坏程度为中度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地协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张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张某某电话13577******,邱某某电话13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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