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9********,汉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邢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3********,汉族,研究生文化,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村。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本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将本案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均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邢某某,为骗取保险金,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阳光帝景小区**号楼1单元**室被告人邢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脑伪造了一份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原告周某某起诉被告刘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某人民币231,990.80元;通化中心支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某人民币120,000元。而后,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将此判决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到通化市大地保险公司。通化市大地保险工作人员接到该判决书后,与吉林市大地保险公司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了解该判决书案件具体情况时,发现该判决书系伪造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抓获,进而诈骗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伪造的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证明材料等;
(4)扣押清单;
(5)快递包装。
(二)证人刘某某、李某甲、寇某某、李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欲骗取数额巨大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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