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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单元**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裕华分局决定,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3日取保候审。

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 **庄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取保候审。2006年7月3日,邢某某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040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04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8时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门口北100米的路上,李某某因错车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打了起来, 李某某被张某某、邢某某、邢某甲打伤,李某某的伤情经法医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冯某某、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冀石鉴伤检字(2019)104号,鉴定意见:外力致李某某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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