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区**镇**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无职业。2001年1月2日,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12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乡**村**山**组**号,现住江西省瑞昌市**街道办事处**家园**号,无职业。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栋**号,现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无职业。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出借现金4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共负还款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为了保住湖北**公司即将到账的630万元,又与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了230万元的债务并补签一份230万元的还款协议和一份630万元的还款协议。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持630万元的还款协议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被告人王某某申请,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湖北**公司的630万元。2017年8月25日,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借400万元(其中8月25日向张某某转账290万元,8月28日向王某甲转账110万元)。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邓某某、湖北**公司共同偿还借款63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400万元借款协议一份、230万元还款协议一份、400万元转账凭证一份。2018年2月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邓某某、张某某、湖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王某某借款630万元的判决。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江西省瑞昌市赤乌西路盛秀新村大门口被瑞昌市公安局范镇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款及还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诉讼卷宗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仁某乙、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4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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