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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边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村**栋**号。被告人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村**栋**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明知汇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收取钱款或持其本人、他人的银行卡取钱。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尧某某被他人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需充值资金解冻为由骗取人民币共17500.2元。该钱款汇入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转账至用于取款的银行卡中,最终由边某某、周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款,并将钱款通过张某某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2.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夏某某被他人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需充值资金解冻为由骗取人民币共12801元。该钱款汇入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转账至用于取款的银行卡中,最终由边某某、周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款,并将钱款通过张某某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3.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梁某某被他人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需充值资金解冻为由骗取人民币共4950.1元。该钱款汇入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转账至用于取款的银行卡中,最终由边某某、周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款,并将钱款通过张某某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4.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被他人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需充值资金解冻为由骗取人民币共15000.1元。该钱款汇入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转账至用于取款的银行卡中,最终由边某某、周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款,并将钱款通过张某某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5.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郑某某被他人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需充值资金解冻为由骗取人民币共12800.01元。该钱款汇入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转账至用于取款的银行卡中,最终由边某某、周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款,并将钱款通过张某某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6.2020年8月6日17时许,被害人许某甲被他人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需充值资金解冻为由骗取人民币共1800.1元。该钱款汇入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转账至用于取款的银行卡中,最终由边某某、周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张某某。同时,张某某安排费某某(另案处理)将与上述钱款等价的现金交付给上游的犯罪分子; 

7.2020年8月6日17时许,被害人许某乙被他人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需充值资金解冻为由骗取人民币共8200.1元。该钱款汇入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转账至用于取款的银行卡中,最终由边某某、周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张某某。同时,张某某安排费某某(另案处理)将与上述钱款等价的现金交付给上游的犯罪分子。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73051.61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万达广场3号楼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张某某、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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