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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因销售伪劣产品罪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因销售伪劣产品罪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无固定工作,为赚取非法利益,从事销售假烟活动。另张某某又聘请无业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帮忙运输和存储假烟。2019年12月6日,张某某和赵某某使用虚假身份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业区**栋与**栋之间的仓库作为假烟的存放仓库。同年12月19日和12月29日,张某某和赵某某分别从深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台北京现代胜达(香槟色,车牌号是粤B36****)和一台宝某某730(银色,车牌号是粤BF****)作为运输假烟的交通工具。2019年12月31日11时某某,民警接到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报警,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1月6日19时30分许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业区**栋与**栋之间的仓库将正准备出货假烟的被告人张某某和赵某某抓获归案。民警现场缴获各类假烟共计15种5651条。具体品牌及数量:广某某(硬)100条、广某某(硬1906)517条、广某某(硬经典)1175条、芙蓉王(硬)450条、玉溪(软)340条、牡丹(软)250条、利群(硬新版)550条、广某某(软经典)1050条、南京(炫赫某某)(硬)144条、芙蓉王(硬出口)200条、白沙(硬精二代)100条、五叶神(硬金)25条、中华(硬)550条、南京(硬红)100条、白沙(硬精品)100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现场缴获各类卷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997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各类假烟5651条,涉案手机4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账号截图,租赁协议;3.证人证言:证人麻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均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春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贰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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