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乡**庙**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庄街道**处,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组**号。因犯放火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现住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乡**庙**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现住河南省漯河源汇区**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月9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2年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王某甲、黄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孟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安某某、李某丙涉嫌贩卖毒品罪,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4日报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2019年6月20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次(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2日、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24日、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8年6月11日,在宁阳县**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克1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刘某甲两次向张某某微信转账共计2200元。
2、2018年1月份,在宁阳县*****对过的**饭店,被告人张某某卖给刘某乙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刘某乙支付费用600余元。
3、2018年3月份,在宁阳县**广场附近,被告人张某某卖给刘某乙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刘某乙支付费用600余元。
4、2018年7月16日,在邹城市***镇**村张某某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以10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费用在张某某欠刘某乙的一万元欠款中扣除。
5、2018年7月20日晚,在邹城市***镇**村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克10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费用在张某某欠刘某乙的一万元欠款中扣除。
6、2018年5月份左右,在曲阜**路桥下,被告人张某某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曹某某支付现金800元。
7、2018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孟某某为谋取蹭吸毒品的好处,帮助黄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李某丙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60余克。李某甲加价后将6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了孟某某、黄某乙。
8、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孟某某为谋取蹭吸毒品的好处,介绍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帮忙取钱,放置、看管毒品。张某某支付给李某甲费用19600元,李某甲通过李某乙、王某乙支付给赵某某费用15000元。
9、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李某甲转账15000元。李某甲通过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安某某,欲向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转账付款后,未拿到货。2018年7月15日,赵某某伙同王某甲、黄某某、安某某至河南省许昌市**附近的酒店,安某某在该酒店内购得甲基苯丙胺50余克。赵某某将该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乙,让李某乙联系并交给李某甲。李某甲交付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42克。
10、2018年7月18日,李某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转账29000元。李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赵某某转账22000购买甲基苯丙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常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69克,后交付给李某丙甲基苯丙胺68克。
11、2018年7月11日,黄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支付宝向李某甲汇款36000元。李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赵某某转账35000元,赵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某甲转账34000元。2018年7月11日王某甲通过支付宝共向孙某某转账47000元。后孙某某失联,李某甲、赵某某、王某甲等人未能从孙某某手中购买到甲基苯丙胺,购冰毒款孙某某未退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次100克,被告人李某甲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220克,被告人赵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220克,被告人王某甲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152克,被告人李某乙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152克,被告人孟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110克,被告人黄某甲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110克,被告人常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68克,被告人陈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68克,被告人李某丙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60克,被告人王某乙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50克,被告人安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42克。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7月24日,在济宁市邹城市**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家中西面靠南卧室北墙衣橱内,公安机关搜查扣押疑似猎枪一只。经鉴定,该疑似猎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非法持有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12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甲基苯丙胺成分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手机数据、支付宝数据、监控视频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孟某某、黄某甲、常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王某乙、安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新
李晓庆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陈某某、李某丙、安某某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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