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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等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街**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8********,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退查重报并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王某某(未到案)相约共谋后,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位于珙县珙泉镇朱家村9社小地名“天堂湾”国有林地内的1株桢楠树砍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盗伐的桢楠树,仍驾驶其川Q*****小型货车将桢楠树运往宜宾予以出售,该车行驶至珙县珙泉镇竹家村9社小片国有林地公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桢楠树木6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1株,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1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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