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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有限公司**号**栋**单元楼**号,无业。2007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0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无业。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或者张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某以事先将毒品藏于某地,吸毒人员将毒资支付后,张某某才告知毒品的藏匿位置,让吸毒人员自行去取的方式(俗称:“埋雷”),先后5次将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

1、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埋雷”的方式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约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埋雷”的方式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约1.5 克冰毒。

3、2019年2 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埋雷”的方式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约1.5克冰毒。

4、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埋雷”的方式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约2克冰毒。

5、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埋雷”的方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约1 克冰毒。

6、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商议共同出资前往德阳市购买毒品,运回广元后进行贩卖。6月13日,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三人驾驶一辆车牌为川H*****的汽车前往德阳市,到达德阳后由张某某联系毒品卖家(身份信息不明),张某某、赵某某二人与卖家进行交易,以23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一包。次日18时许三人驾车返回广元,在广元市龙潭收费站被办案民警查获,现场从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97.76克)及购买毒品后剩余的资金3.9万元。后经鉴定,从车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赵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4—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0—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8—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剑虹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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