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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0********,汉族,38岁,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叉口***,微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在党人士。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李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6********,汉族,54岁,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郏县**乡**村**,现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饭店,个体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在党人士。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4********,汉族,56岁,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乡**村**组,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路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在党人士。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78********,汉族,42岁,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卫生院家属院,南阳市卧龙区**镇卫生院职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在党人士。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经陈某甲(另案处理)介绍接触到**资本(CCG)传销项目,遂建立网站并发展张某乙(已诉)为下线,接着张某乙在平顶山设立报单中心,经营**资本(CCG)项目,让庞某某为其讲课,每月支付庞某某5000元工资,并为庞某某单开一条“线”(会员账号****,会员编号8******),让其享受相应的收益。另张某乙聘请张某丙、陈某乙、程某某、刘某甲为其报单和分配证券分,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张某乙经营**资本(CCG)的主要方式为,以组织讲课、电话推销、上门推荐的形式,鼓励他人购买**资本集团(CCG)的证券,上线推荐下线,上线根据下线的投资人数和投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奖励。

张某乙的上线为薛某某,薛某某的上线为张某甲,张某乙的下线为庞某某和刘某乙,庞某某下线为单某甲和张某乙的另一个账号,刘某乙下线为赵某甲,单某甲下线为刘某丙和祝某某,刘某丙下线为赵某乙和李某丙,赵某乙下线为闫某甲、李某甲,闫某甲下线为李某乙,其他会员和层级关系在**资本数据系统中均能查询。

2016年6月份开始,谭某某、赵某丙通过上门推荐等形式,主要使用赵某乙的账号,在南阳范围内鼓励他人购买**资本集团(CCG)的证券,赵某丙为其提供报单服务和售券分、优券分的兑换。2016年12月底,**资本集团(CCG)的网上系统停止交易,不能提现,现该网站已无法正常登陆。

经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数据库查询,截止2019年2月20日,**资本集团(CCG)在我国没有注册信息。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甲有1个会员账号,会员账号及会员帐号级别情况详见鉴定过程: “**资本”数据库涉案信息分析第4点XDA2019DZ17表4;其中在最高层级的会员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36*****",所在安置层级为72,安置下线编号数为6976,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691个,安置下线63层,所在推荐层级为33,推荐下线编号数为6964,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679个,推荐下线25层;实际提现奖金为61377.60。薛某某有1个会员账号,会员账号及会员帐号级别情况详见鉴定过程: “**资本”数据库涉案信息分析第4点XDA2019DZ17表4;其中在最高层级的会员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20*****",所在安置层级为73,安置下线编号数为6962,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677个,安置下线62层,所在推荐层级为34,推荐下线编号数为6962,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677个,推荐下线24层;实际提现奖金为420755.00。

赵某甲有4个会员账号,会员账号及会员帐号级别情况详见鉴定过程: “**资本”数据库涉案信息分析第4点XDA2019DZ17表4;其中在最高层级的会员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83*******",所在安置层级为102,安置下线编号数为2044,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465个,安置下线33层,所在推荐层级为44,推荐下线编号数为2042,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463个,推荐下线14层;实际提现奖金为0。

李某甲有7个会员账号,会员账号及会员帐号级别情况详见鉴定过程: “**资本”数据库涉案信息分析第4点XDA2019DZ17表4;其中在最高层级的会员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28******",所在安置层级为95,安置下线编号数为969,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723个,安置下线34层,所在推荐层级为44,推荐下线编号数为947,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703个,推荐下线14层;实际提现奖金为380.00。

李某乙有5个会员账号,会员账号及会员帐号级别情况详见鉴定过程: “**资本”数据库涉案信息分析第4点XDA2020DZ41表3;其中在最高层级的会员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96******",所在安置层级为96,安置下线编号数为74,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64个,安置下线13层,所在推荐层级为44,推荐下线编号数为55,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8个,推荐下线7层;实际提现奖金为0。经调查,被告人李某乙实际收益7626元人民币。    

经南阳泰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赵某甲获利情况(赵某甲收取陈某乙、张某丙等人转入券分情况):自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赵某甲共收到陈某乙、张某丙等转入券分合计119297.00元。赵某甲向陈某乙、张某丙等转款情况:2016年7月3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赵某甲向程某某、陈某乙等转款33笔,合计金额139320.00元。

李某甲获利情况(李某甲收取陈某乙、张某丙等人转入券分情况):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李某甲共收到陈某乙、张某丙等转入券分合计189734.00元。李某甲给张某丙、程某某等转款情况:李某甲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1月10日向张某丙、程某某转款9121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

3、同案张某乙、庞某某、谭某某、赵某丙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王某甲、董某某、王某乙、华某甲、华某乙、季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石某某、闫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参加‘CCG’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前到湖南常德市公安局专案组有自首行为,且主动上交部分盈利;被告人李某乙赔偿了其直接下线、达成了谅解;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甲在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乙在拘役两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英

                                       李新波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监视居住在家,电话*********;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被告人李某乙监视居住在家,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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