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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住宿州市桥区**广场**栋**室。曾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12月14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桥区**镇**村**队组**号,住宿州市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候保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8月12日,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宿州市桥区**乡**村,由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养猪场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数达20余人。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帮助抽头,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刘某某望风看场,获利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3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杨寨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8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杨寨派出所民警抓获。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于某某、潘某某、王某丙、夏某某、孙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玉宏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贰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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