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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河南省焦作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现住焦作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批准,于2019年3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小区东侧工地,将工地内彩钢房北数第三、四个房间以及二层第一、三、七房间安装的四台奥克斯空调和一台格兰仕空调盗走,并运至**小区2号楼1单元1楼2J1-12房间内藏匿,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被盗的其中三台空调转移至**小区2号楼1单元2J1-01房间内藏匿。经鉴定,被盗的五台空调价值共计3853元。现被盗空调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空调(已发还);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报案人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某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岩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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