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城区**路**号**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日照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在浮来山街道**村,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二人从被害人马某某处购买废铁的过程中,利用改装的轻卡车实施盗窃,共盗窃废旧钢材2.79吨,价值人民币622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污染环境罪
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以将**纸厂在造纸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白泥运走处理的名义从**纸厂赚取补贴款,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从**纸厂运走的一般固体废物白泥直接堆放于其租赁的莒县**镇**村的土地上,在堆放白泥时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被告人张某某赚取白泥补贴人民币226548.75元。2019年9月份,日照某某纸业全部完成清运和场地整理,清运费用共计人民币705564.6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一般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会洁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城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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