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4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81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4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废旧汽车配件回收站经营者,户籍**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某共谋窃取车辆,2020年4月15日20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赵某某到姜某某家门前,赵某某让张某某先去灯塔市西大窑镇号连金村张家堡子等着他,赵某某下车将姜某某的轿车(奇瑞牌黑色轿车)开走,赵某某在张家堡子接到张贵友后驾车开往灯塔市内,在车上赵某某和张某某研究将车卖给开配件厂的李某某,李某某对该车辆信息及相关手续没有进行核实,在明知车辆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300元收购该盗窃车辆,后李某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将钱转****,所得钱财两人予以消费。后经沈阳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奇瑞牌轿车价值7000元。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民警传唤赵某某至灯塔市公安局西大窑派出所。2020年4月27日17时许,民警通过电话传唤张某某至灯塔市公安局西大窑派出所。2020年4月27日17时许,民警通过电话传唤李某某至灯塔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微信转账图片、驾驶证图片、情况说明;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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