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涉嫌抢劫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2011年12月1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淮北市烈山区**村**栋**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坐火车来到秦皇岛,2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知赵某某来昌黎,并让赵某某购买手套、帽子、口罩以及黑色衣服等。当晚21时许,二被告人在昌黎县龙家店镇邮政所附件见面,二被告人策划具体实施抢劫,后因未能找到目标而未能实施。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三部,匕首一把,绒线帽子一顶,弹弓一个,钢珠1盒;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聊天内容复印件;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以及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秋明、赵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共同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预备)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属于犯罪预备,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检察官助理:刘丹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物证:手机三部,匕首一把,绒线帽子一顶,弹弓一个,钢珠1盒;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