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坊**乡**村**组,现住合肥市**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庄组**号,住合肥市瑶海区**路**队**幢**室。2018年5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桃园宿舍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进而转变为肢体冲突,后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用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李某某的头部,致李某某头、面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某颅内出血属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均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判决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证人钟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6.现场视频及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某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