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收买被拐卖妇女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18年9月18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6********,汉族,文盲,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56********,汉族,文盲,无业,河南省鹿邑县人,住鹿邑县**镇**村**庄。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赵某甲为帮助被告人赵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赵某乙找媳妇,委托同在北京打工的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赵某乙介绍婚姻,张某某声称其堂妹夫王某某妻子马某某系云南人,可以花钱买到外地媳妇,经张某某与马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联系,马某某询问若是缅甸籍女子可否,赵某某回应称只要人不跑,同意为其子购买缅甸籍女子为妻,随后马某某与岳某某(已判刑)联系,询问有无缅甸籍女子,岳某某遂与岳某甲(另案处理)联系。2017年10月份,岳某甲从云南带两名缅甸籍女子至阜南县城,并与王某某商谈将其中一名缅甸籍女子以8万元的价格贩卖,王某某与赵某某联系后,赵某某筹现金8万元钱,并于2016年10月19日9时许,乘车至在阜南县汽车站西门,经过协商,岳某甲以7万元的价格将缅甸籍女子马**丁出售给赵某某作儿媳。在赵某某的要求下,岳某甲向赵某某出具书面保证,王某某作为担保人保证马**丁如果在一年内离开将全部退款。同日赵某某将马**丁带回河南鹿邑县,与其子赵某乙共同生活。岳某甲分给马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马某某将所得钱款分给岳某某、张某某每人人民币5000元。2017年春节前后,被害人马拉拉丁趁赵某乙外出务工之机,于夜间从赵某某家中逃离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协议等书证;

2. 证人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拉拉丁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居间介绍拐卖妇女,从中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8年91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阜南县**镇**村**队**号**户家中;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鹿邑县**镇**村**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材1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