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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村**号。2008年10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6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8月1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3年11月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水印华庭**幢**单元**室开设赌场,聚集陈某甲、陶某某等多人以“梭哈”形式赌博,赌场开设二十余日,期间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负责抽头三日,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6400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3月4日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胡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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