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5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北*排**号。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5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排**号,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排*号。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酒驾驾驶本被扣12分,需重新考试驾照科目一,因怕考不过,遂授意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帮忙找人在无极县宇通驾校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而后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让其代替赵某某参加驾校考试。2018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便在宇通驾校代替被告人赵某某参加驾照科目一考试,驾校工作人员在进行视频认证时,发现张某某与赵某某身份证照片、驾驶证照片不相符,便报警,没有让其参加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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