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船山区**栋**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八里**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成立工作室从事“褥羊毛”等业务,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2月左右加入该工作室。2019年7月左右,该工作室通过购入他人手机号,后通过“查克拉”等软件查询该手机号对应的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再通过微信、QQ等联系他人利用上述查询到信息办理银行卡,后将“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打包出售以牟取利益。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中旬加入该工作室,接受张某某的安排负责从事出售信息、联系他人办理银行卡等工作,直至该工作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实,该工作室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为90632.1元(自2019年9月23日起违法所得为28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下页无正文)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788319****;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990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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