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3********,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现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现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贺某甲、贺某乙、张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受杨某某安排,让被告人贺某甲帮忙找车到缅甸走私废皮革。贺某甲安排被告人贺某乙、张某某等人驾驶6辆货车,于2019年1月3日早上从***界桩附近便道出境到缅甸装运废皮革,并于当天下午原路走私入境。按照沈某某安排,5辆货车在耿马县**镇**一处空地往沈某某找来的两辆挂车上倒驳废皮革,其中叶某某驾驶的挂车(云******)装了2辆小货车的废皮革后前往昆明。当晚21时许,周某某驾驶的挂车(云******)在与被告人张某某(云******)、贺某乙(云******)驾驶的货车倒驳废皮革时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其间,被告人杨某某安排王某某放风,并监督由沈某某找来的搬运工。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找来宿某某的货车(云******)按照杨某某的安排欲将第6辆货车走私入境的废皮革倒驳后发往昆明,当日14时许,在镇康县**厂前空地被南伞海关民警查获。1月4日,叶某某接到孟定海关缉私分局通知后载运废皮革返回配合调查。
经鉴定,本案查获的标的为皮革废渣,属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废皮革。经称量,查获废皮革共计重71.61吨,其中被告人贺某乙货车载运的废皮革重11.91吨,被告人张某某货车载运的废皮革重10.2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废皮革、货车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查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贺某甲、张某某、贺某乙将境外固体废物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贺某甲应当对本案走私的所有废物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贺某乙应当对各自走私的废物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沈某某、贺某甲、张某某、贺某乙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贺某乙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晖
2020年2月26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杨某某联系电话1817777****、沈某某联系电话1398701****、贺某甲联系电话1598727****、张某某联系电话1592549****、贺某乙联系电话1340889****)。
2.本案查获的废物59.75吨、2辆货车现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保管。
3.移送本案公安卷10册,光盘46张。
4.量刑建议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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