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长航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乡张九台居委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长航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高桥火焰开发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长航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长航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1日、8月1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甘某某、范某某及张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7月至8月间伙同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无名吸砂船在长江岳阳**段洪水港附近水域非法采砂7次,共计盗采江砂22211.7吨,非法获利169600元,经岳阳楼区价格认定鉴定中心认定,被盗采的22211.7吨江砂总价值为577504元。
被告人甘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系非法采砂,仍与张某某事先通谋收购其盗采的江砂,先后使用“湘益阳机5533”自卸驳三次在盗采现场收购张某某盗采的江砂共计10011.7吨进行贩卖,非法获利245700余元。
被告人范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系非法采砂,仍与张某某事先通谋收购其盗采的江砂,先后使用“永和20号”自卸驳及“永和27号”自卸驳四次在盗采现场收购张某某盗采的江砂共计12200吨进行贩卖,非法获利183000余元。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甘某某被抓获到案;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贺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在案的张某某使用的非法吸砂船;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湖南省政府禁采通告等、四名被告人退赃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贺某某、甘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阳楼区价格物价认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甘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甘某某、范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被告人贺某某、甘某某、范某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范某某、贺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6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筱刚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7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社区矫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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