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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贺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D****0五菱牌汽车搭载被告人贺某某,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盗窃作案三起,其中贺某某负责行窃,张某某负责开车、望风,累计盗得土鸡53只、肉鸡10只、菜籽油7.6斤、玉米油4.9斤,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27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将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甲家门前牛棚中养的14只土鸡、紫荆村**组**号被害人艾某某家屋后小屋内养的22只土鸡盗走。

2、2019年12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将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唐某某家屋后小屋内养的4只土鸡、10只肉鸡盗走。

3、2019年12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将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乙家院南边鸡笼内养的13只土鸡及其母亲被害人杨某某家厨房内的2壶食用油盗走。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巡逻民警在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当场抓获在路边望风等待的被告人张某某,并在其驾驶的鄂D****0五菱牌汽车上查获被盗土鸡13只及2壶食用油。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贺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张某某、贺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王某甲、艾某某、唐某某共计人民币4200元,当场查获的13只土鸡及2壶食用油已依法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土鸡、食用油(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艾某某、唐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荆州区价认字[2019]2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荆区价认字[2020]0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康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7737****;

被告人贺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 1392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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