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加格达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6月20日因非法采金破坏林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林业局罚款22440元并限期恢复原状。2018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镇**街**组**号。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辽宁省东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镇**街**组**号)。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同年7月5日、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5日、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至7月末,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佣于某某、景某某等工人驾驶钩机和推土机私自在黑河市爱辉区七二七林场兴安营林区41林班9、10小班内破坏林地,导致原有植被毁坏严重,改变了林地用途。经佳木斯市兴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在爱辉区七二七林场兴安营林区41林班9、10小班内破坏林地面积为26.17亩。
经侦查,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费某某、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破案经过,林权证、小班调查卡片等。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的供述。
4.佳木斯市兴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均系主犯;案发后,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磊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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