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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费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8〕6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租赁合肥市瑶海区东大街277号闽商国贸***商铺,用于经营**漫台球游戏机房。自2018年1月中下旬,该游戏机房内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张某某负责收账、招聘等日常管理,并雇佣被告人费某某某负责维修赌博机。

2018年3月26日,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博机房时抓获张某某等人,查获赌资12300元,并当场扣押“六狮王朝”、“金镶玉”、“彩票娱乐机”、“幸运开心果”、“兰博基尼”、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20台共计44个操作机位。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实验,查获的上述赌博游戏机中,可以正常使用的操作机位共计38个,均具有上分、下分、加分、荧幕计分和选定赔率、以大博小等功能。

2018年5月30日,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王某某、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视频;

5.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6.租赁合同、转帐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及场地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费某某帮助他人利用赌博机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666****);

2.案卷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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