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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谷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乡**村,住郑州市管城区**路**社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乡**村,住郑州市管城区**路**社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谷某某预谋后准备作案工具,驾车从郑州市窜至许昌市,事先踩点选择作案对象,于2020年7月2日、3日,先后两次窜至许昌市**路**小区,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通过技术开锁手段非法侵入多户住宅实施盗窃:

(1)从**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走黄金戒指一枚,销赃自肥。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戒指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927元。

(2)从**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害人尹某某家中盗走黄金项链(含项坠)。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含项坠)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289元。

(3)非法侵入**小区**号楼**单元**楼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走有价值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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