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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谭某某等1合同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村**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新疆**市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区**区**巷**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8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大邑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县**组,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市**街**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组**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化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6********,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8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化名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8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化名江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8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民,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5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化名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大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村**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5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工作单位云南**信息技术公司,群众。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谭某乙、郭某甲、杨某某、白某某、谭某某、王某甲、杨某乙、邱某某、江某某、张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6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丁(在逃)、唐某某(在逃)经事先商量,从成都来到昆明,由唐某某用王某丁提供的钟建刚(经查系身份被冒用,与本案无关)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云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租用了本市西山区**路**号作为办公场地,借销售互联网+、产权证、融资许可证等互联网产品及拍卖、转让互联网域名的名义,通过收取高额办证费用及拍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

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制作了包括“AAA企业认证”、“百度推广”、“阿里巴巴诚信通”等虚假证书及奖牌。公司下设三个业务组,分别由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担任组长,陈某某组业务员包括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谭某乙等;王某某组业务员包括被告人谭某某、郭某甲、邱某某、王某甲、江某某等;魏某某组业务员包括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杨某乙等。各组人员之间相互配合,扮演不同角色,并在公司使用化名。具体操作模式为:**公司业务员在搜索到网络域名或小程序的持有人后,使用公司配备的手机通过电话联系将其约到公司商谈,之后谎称可以将其持有的网络域名或小程序进行拍卖,双方签订拍卖协议或服务合同,并收取拍卖保证金。到了双方约定的拍卖时间,如果被害人经济状况不佳,就借口此次拍卖流拍,让被害人等待下次拍卖,即“无限流拍”。如果被害人经济状况良好,就由公司其他员工使用统一配备的外地手机号码冒充买家,谎称欲高价收购,继而向被害人提出需要办理各种证照后方可交易,在被害人急于出售域名的情况下,收取高额办证费用。待证照办完后,冒充买家的员工又借口己方出现各种困难拒绝与被害人进行交易。经鉴定,截至2018年3月12日,共骗取孔某某等30名被害人人民币866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3日,经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2.2017年11月16日,经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亚某某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3.2017年11月23日,经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服务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4.2018年1月13日,经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钟某甲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14000元。

5.2018年1月24日,经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杨某甲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6.2017年12月26日,经被告人王某甲及江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姜某某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及服务合同,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43000元。

7.2017年12月29日,经被告人江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杨某乙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8.2017年11月7日,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服务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

9.2017年11月15日,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张某乙签订资源委托合同及服务合同,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70000元。

10.2017年12月20日,经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告人郭某甲介绍,**公司与被害人孔某某签订资源委托合同,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207000元。

11.2017年11月27日,经被告人郭某甲介绍,**公司与被害人付某某签订服务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1500元。

12.2017年12月25日,经被告人郭某甲介绍,**公司与被害人杨某丙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13.2017年11月7日,经被告人郭某甲及被告人杨某乙介绍,**公司与被害人段某某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14.2017年12月27日,经被告人杨某乙介绍,**公司与被害人甘某某签订服务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15.2018年1月11日,经被告人谭某乙介绍,**公司与被害人顾某某签订服务合同,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28000元。

16.2017年12月17日,经被告人谭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钟某乙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17.2017年12月31日,经被告人谭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4500元。

18.2017年11月3日,经被告人王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侯某某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及服务合同,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

19.2017年12月13日,经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白某某介绍,**公司与被害人余某某签订服务合同,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110000元。

20.2017年12月14日,经被告人魏某某和被告人张某乙介绍,**公司与被害人金某某签订服务合同,并骗取其保证金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工商登记材料及复函、银行交易流水、协议书及合同、收据等;2.被告人黄某某等十五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孔某某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指认照片等;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谭某乙、郭某甲、杨某某、白某某、谭某某、王某甲、杨某乙、邱某某、江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19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白某现羁押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王某甲、杨某乙、邱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乙取保候审,电话:1598214****;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58309****;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电话:1858231****;

2.本案卷宗拾壹册、光盘叁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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