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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谢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捕前租住赤峰市红山区**附近平房。2019年5月12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9日连续三天,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二人来到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教委1号楼和钢铁街鑫钢家属楼拆迁工地,用角磨机和钢锯将楼梯扶手,暖气管子,暖气片,供热管道以及4扇铁门偷走。被盗物品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人民币104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说明书、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证人于某某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强

检察员:白淼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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