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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许某某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路庄**村**号**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村**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0日凌晨3时39分,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临泉县城关镇于寨瓜果市场**鲜果行内水果的韦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抓住后,将该四人带至于寨瓜果市场**鲜果行门口,让四人跪在鲜果行门口,对该四人实施捆绑、殴打、恐吓,并要求韦某某等四人说出指使他们偷水果的人。韦某某等四人称是韩某某指使他们盗窃。刘某某等人便开车带着韦某某、于某某赶到韩某某家将其从家中喊出,韩某某否认指使韦某某等四人盗窃。刘某某等人便对韩某某实施殴打。后将韩某某带至于寨瓜果市场**鲜果行内,对韩某某继续实施殴打。张某某拿出一把长刀恐吓韩某某。临泉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5时10分赶到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梁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于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许明

2016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3张、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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