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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00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云会,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段**号附**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与谭某某等人在万州区双河口一餐馆吃饭饮酒,次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张某某饮酒仍将车牌号为渝FE****二轮摩托车交由张某某驾驶并为其启动,后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并搭乘谭某某、王某某从万州区双河口经沙龙路、王牌路往北滨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万州区牌楼长江大桥匝道处时撞上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谭某某医疗费用共计6万余元。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777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犯。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继清

检察官助理:刘行川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万州区**大道**号**单元**,联系电话: 1502385****;许某某现住万州区**路**段**号附**号**单元**,联系电话:1872372****。

2.案卷材料2册及材料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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