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组**号。被告人解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合伙经营一处黑加油点,并在加油点加油泵所在板房后面挖一渗坑,将滴漏的柴油及掺有柴油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该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经江宁区环保局认定,该黑加油点是以逃避监控的方式排放柴油、油水混合物,渗坑周边的土壤样本为危险废物。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取样土壤的检测,检测结果为PH值8.62,总石油烃9.38*10000(参考值为826)。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转帐记录、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意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海燕
2020年3月4日
1.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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